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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9-26 10:1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督管理,优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

  (一)下列项目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7.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8.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达到以下额度的实行招标:

  1.施工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2.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预算造价在8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三)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规模和标准,但不得缩小本通知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二、镇(街)招投标管理权限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下列项目除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以外,可进入镇(街)招投标中心交易:

  1.镇(街)负责实施的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佛堂镇负责实施的工程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3.村级组织负责实施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预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项目,经镇(街)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方式招标;或创新招标方式,采用年度招选入围企业名录、竞争性谈判、竞价等方式发包。具体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简化办事程序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其他人员是否需要参加开标会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完善管理方式

  (九)实施高额保证金措施。投标保证金提高到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提高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十)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由建设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十一)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进入招标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让利不得低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该类工程让利幅度区间的中值。

  (十二)改进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他项目逐步推行固定单价合同。

  (十三)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招选新办法,择优选择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库中选择。

  (十四)市社区建设办牵头建立新农村集聚项目投标人优选名录。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对外地进义乌市企业的管理,外地企业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十六)市监察、住建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机制,纳入全市工程建设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升级就位、招投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挂钩;各镇街和建设单位可限制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承接业务。

  (十七)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和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纠纷预防机制。

  (十八)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的,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公示、暂停承接业务、暂停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清退市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十九)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人,依法对工程建设管理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单位履约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六、其他

  (二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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