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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市场 诚信评价信誉分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1-09-26 10:13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市场

诚信评价信誉分的指导意见

(试行)

各招标人,各代理机构,各投标人: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义乌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引导投标人创优积极性和诚信经营,提倡优质优价,加强标后监管,实现市场与现场“两场联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诚信评价信誉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诚信评价信誉分应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实施,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监督。

二、我市范围内工程预算造价500万元及以上进入市级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应用诚信评价信誉分。

三、若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诚信评价信誉分的,其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四、诚信评价信誉分包括日常考核评价分(a) 、优质工程荣誉奖信誉分及安全文明施工荣誉奖信誉分(b)。工程质量荣誉奖是指商城杯、双龙杯、钱江杯、鲁班奖四种,安全文明施工荣誉奖是指义乌市标化优良工地、金华市标化工地、浙江省标化工地三种。具体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下发的文件为准。

五、诚信评价信誉分值认定

为实现“两场联动”,信誉分由工程建设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分和最终荣誉奖项分组成。日常考核分为基础、主体、竣工三个阶段实施,具体考核评审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须报市城管委确认。诚信评价信誉分值如下表:

日常考核评价分(a)

荣誉奖项分(b)

基础阶段

主体

阶段

竣工

阶段

安全文明

优质工程

义乌标化优良

金华市

标化

浙江省

标化

城 杯

龙 杯

江杯

班奖

0.4

0.6

0.4

0.1

0.2

0.3

0.4

0.5

0.6

1.5

六、诚信评价信誉分的应用及管理

1、同一单位工程在竣工后,按获得日常考核评价得分加上投标截止前所获得的最高荣誉奖项的对应得分进行计分,多种荣誉奖项不重复计分。(即:诚信信誉分=日常考核评价分a+最高荣誉奖项分b)。工程竣工后未获得市城管委“义乌市标化优良工地”文件表彰的,日常考核分清零。

2、诚信评价信誉分有效期为两年,按获得最高荣誉奖由相关部门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逾期失效;

3、拟投标项目与信誉分对应的代表工程项目应类别相同、规模相当。建筑工程总承包信誉分代表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拟投标项目的70%;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信誉分代表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不得低于拟投标项目预算价的70%。

4、同一项目经理有多个获奖代表工程项目时,诚信评价信誉分可合并使用:当分值合并累加时,代表工程规模按最小的计取;当规模合并累加时,诚信评价信誉分值按最低分值计取;

5、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本次使用的信誉分值及相关资料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报名一经确认,不准增补或修改,否则,本次投标使用的信誉分值无效;

6、投标人中标后,其本次投标使用的相应信誉分值即失效;

7、使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获得的信誉分中标后,该工程项目上所获得的所有信誉分(包括今后获得更高荣誉分)不得再次使用;

8、诚信评价结果统一由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审核、管理。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若使用信誉分的应在投标前持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除外)、施工许可证、获荣誉奖项表彰文件、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办理确认手续。代表工程项目的上述材料中企业名称、项目经理、规模等内容不一致的,或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不予认可。

七、投标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隐瞒项目经理在建工程、不良行为信息等情况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对使用诚信信誉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骗取中标或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所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建议违约金不少于中标价的5%。使用诚信信誉分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对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若中标项目经理不能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或中标后更换项目经理的(亡故除外),追究违约责任,并取消中标工程的评优评杯资格。

九、市质(安)监站、建筑(市政)行业协会在日常考核评分中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并充分听取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等的评价反馈意见。在义乌市范围内取得诚信评价过程及结果均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评价(评杯)专家评委实行实名制打分,并保存评价材料备查。若诚信评价过程中经查实采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手段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追究施工企业及考核评价人员的相应责任。

十、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监理、镇街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实施。

十一、本意见由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4月15日起施行。

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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