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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建局〔2014〕50号

发表时间:2021-09-26 10:13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及本省相关计价文件的

通知

义建局〔2014〕50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5号)等四个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价)。

  二、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到“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其费用由不可竞争性调整为可竞争性,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时,费率暂按0.10%计取,以后由市造价站负责测算,并根据市场调整情况实行动态发布;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特点并结合商业保险情况综合考虑后自主报价;中标后,由发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明确。

  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我市义人劳保〔2008〕61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率按0.15%计取。建设单位必须将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单独列支,发承包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实行招标的项目于开标前予以公布,投标人未按规定报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未编制预算价的建设项目,按签约合同价的0.15%计提。建设单位必须将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施工企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民工工伤保险费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采用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计算费用时,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综合单价法

  1.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二)工料单价法

  1.民工工伤保险费=(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费+暂列金额)×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费+暂列金额)×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涉及其他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严格按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执行。为便于我市使用统一计价表式,将原《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式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

  三、针对浙建站计〔2013〕65号文附件中第3条,我市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系数按8%确定。为便于实际风险费用计算,人工价格风险指在计价分析中能体现出人工费部分;“材料、设备”价格风险仅指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合理确定的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予以约定;机械台班价格组成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同上述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施行,2014年6月1日前已经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或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来约定的计价规范及依据执行。

  五、凡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单位在贯彻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0579-85119771。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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