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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21-09-26 10:15 **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药品采购活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各项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监管办)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采招监管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活动及采购人、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计划,采购标准,采购范围,采购、交易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 监督管理采用经常性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采用以下方式: 制订规章是指制订全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采购的有关政策规章、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 资料审查。采购人、招标人应将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资料,在事前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市采招监管办通过对备案内容的审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建议。 现场监督。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制定、资格预审、专家选取、开标评审等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对现场监督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投诉举报。市采招监管办应有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涉及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的各种投诉举报。对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处罚。 专项检查。根据全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运行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和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民主测评 对采购人、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用自我测评、检查测评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对采购人、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或招标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业务差错,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送各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各项活动的督查结果分别向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药品采购的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 市采招监管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各有关部门作为各项考核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