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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义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表时间:2021-09-26 10:14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服务。

各镇(街)设立招投标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义乌工业园区等招标投标工作参照镇(街)执行。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严格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单位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九)利用无偿或低于市场价取得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

(十)前九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项目;

(十一)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一)施工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四)监理服务的采购,项目概算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项目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六)预算造价8万元及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下列项目除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以外,可进入镇(街)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由镇(街)实施的市财政出资的工程预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由镇(街)财政出资的工程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预算造价8万元及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规模和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应当先予履行;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工程建设周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或相关文件;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国有或集体出资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时间要求紧迫且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除本办法第六条**至六项规定以外,全额由社会业主投资按规定必须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只有**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承包商、货物供应商或服务单位的;

(四)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管理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六)没有列入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评审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必需的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上及时答复。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工程量清单较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投资额特别巨大、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招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70%。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9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或取消。

招标人如对调整或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小组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小组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作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结果书面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之一,招标人可拒绝近3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履约评价标准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或招投标监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可采用现场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的原则。

信誉标评分内容可包括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等。

技术标评分内容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技术标应采用暗标方式评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预算价。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预算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量清单预算综合单价。

第二十九条 为减少不平衡报价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人应选择工程量清单中易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占工程总造价比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抬高重点评审项目的报价,各重点评审项目须合理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公布。

招标人一般可以将预算中的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上限价,特殊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三十条 工程预算应按规定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应同时报市财政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发包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经中标人或招标人复核,若偏差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的,对超过2%以上的部分应按实调整;预算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复核若偏差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对超过1%以上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

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分包。

第三十四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图纸中指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

第三十五条 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砖、砂、碎石、塘渣、沥青混凝土、铝铜材、电线电缆、苗木等)或人工信息价格波动在8%以上时,可对超过8%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是否要调整以及需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预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其他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简易招标的具体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工程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重新招标失败的。

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预算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直接发包由市政府批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直接发包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考发包前6个月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预算价的平均下浮率或本次招标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取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该类工程让利幅度区间的中间值以上发包。

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发包的服务类合同价上限可参考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下不进入招标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让利不得低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该类工程让利幅度区间的低值。

第三十九条 采用评审法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的工程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完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可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5%。

第四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预算造价2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可以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中标项目取得市级、省级、***工程安全文明奖项的,可分别给予中标单位合同价0.3%、0.5%、0.8%(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中标项目取得市级、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可给予中标单位合同价1%至3%(分别不超过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在实施以上奖励时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类奖项不累计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评定办法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的和信用较好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本年度内投标不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业主预留的质量保证(保修)金一般为工程款结算价的3%至5%。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项目经理、专职交易员必须参加开标会议,资格后审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总经理)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一般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和技术要求较高的货物类招标项目,应有异地专家参加评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投标人记录不良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将异议答复结果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投诉人投诉的身份、内容、方式、形式、真实性、时效性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投标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造价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招标额度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应经过集体决策,并应采用竞争方式发包。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制定该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规范本单位(系统)针对该类项目的内部操作程序和工程发包行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建立覆盖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规范对相关法人及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建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质量等的检查机制,加强对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等的检查审核,检查审核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管理办法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工程变更中造价的增减,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主要材料和人工信息价格波动调整、预算(工程量清单)偏差调整等工作,使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

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标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到位的,应明确具体的扣款标准,一般每天(每人)以中标价的0.5‰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但最少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配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服务。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无故不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达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关部门核实后可暂停其在义乌市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作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部门发现同一承包人在义乌市两个及以上中标项目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3个月以上时,应将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称职,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死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必须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考勤制度,每天记录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对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实行动态考评,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情节作责令整改或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暂停3个月至3年的招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 加强市内外企业的管理,建立市外企业择优准入机制,准入条件可以从企业创优情况、信用情况、经营场所、管理人员配备、市场行为以及欠薪保证金、履约行为等方面予以要求。

市外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管理办法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建立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信誉标评分的依据之一。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建立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联合检查机制,监察部门、督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检查各方主体建设行为。

第七十条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联动管理机制。市公共资源办为招标投标工作联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协调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的投诉问题等。

第七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体制机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实施人员的换岗、交流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具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公共资源办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义政〔2003〕8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及下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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